條款及細則
(一)目的
本交流計劃的目的是配合課程,為學生提供不同的學習經歷,透過交流活動加深學生對國家的歷史文化、創新科技、藝術、音樂、體育、自然地貌、環境保護,以及經濟發展等方面的認識。
(二)內容
本交流計劃之詳情請填妥表格"索取行程"。
學校可在報名時與承辦機構協商出發日期。
參加師生須出席承辦機構為有關行程安排的出發前簡介會。學校可安排參加學生及其家長一同出席,以了解計劃的學習目的和行程內容。
(三)語言
部分現場學習及交流活動以普通話進行。
(四)申請資格及名額
各官立、資助(包括特殊學校)、按位津貼及直接資助學校的中學生及校內教師(包括校長)均可參加。
學校可報名參加多於一個行程,成團人數最少為25人,學校的報名以先到先得的方法處理。
每個交流學習團僅由一所學校參與,不會安排與其他學校合併成團。
每所學校的師生參加比例為1:10。例如:參加學生人數為113名,隨團教師應為12位。特殊學校則參考《戶外活動指引》附錄X《有特殊教育需要學童參加戶外活動的教職員/照顧者與學生比例》作適切安排。(該指引的路徑:教育局網頁 www.edb.gov.hk主頁 > 學校行政及管理 > 一般行政 > 有關活動 > 學校活動指引)
學校可鼓勵以往未曾參加內地交流計劃的學生參加,學生參加全屬自願性質。
(五)保險
教育局已要求承辦機構為隨團教師及學生購買團體綜合旅遊保險。
學校、隨團教師及學生家長可向承辦機構了解各項保障項目的詳情及承保範圍。
上述綜合旅遊保險的承保範圍只涵蓋參加者的基本需要,學校應提醒隨團教師及學生,可因應個人需要購買額外的個人綜合旅遊保險,以應對突發事件,例如:縮短旅程、行李及個人物品損失等。
(六)報名方法
可向籌辦機構或承辦旅行社參閱報名程序及索取報名表格。
填妥的報名表格須於擬參加的行程出發前至少八星期辦妥。